关于执行财务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务处发布时间:2015-12-25浏览次数:65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高等学校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苏教财(2015)号文件精神,执行《江苏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部署,并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以及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我院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我院财务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财务报销规定予以重申。

一、拒绝假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审计时不仅将财务报销发票的真伪性列为重点审计内容,还对报销发票所指向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作为审计的重点。教职工在报销时除了保证经济事项真实性的同时,还应主动识别发票真伪,确保提供给财务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与发票所承载的经济事项的一致性。(具体内容参见《乐动网页版登录入口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发票报销的规定》)。

    二、发票、报销单内容中严禁出现相关字样

    根据党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发票内容中严禁出现各种“礼品(券、卡)”、“代币券(卡)”、“香烟”及各类“奢侈品”等字样。在填写费用报销单中也不能出现上述字样。

    三、发票开具必须规范

发票必须写明商品货物的名称、单价、数量及价格,不得开具办公品、日用品及劳保用品等,如果商品货物品种较多可以写成某某商品一批后附有商品清单并加盖出票方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维修费发票必须附维修结算清单;工程、大型维修费费用发票后除工程竣工结算表外还必须附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四、关于教科研期刊论文版面费发票报销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以及学院研究决定,我院教职工公开发表的各类教科研期刊论文报销版面费,必须附稿件采用通知单,所开具的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发表的杂志名称一致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五、招待费报销的规定

    根据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有关廉政文件规定和院办招待费管理办法,在报销招待费时必须写明招待方的单位名称,不得写合(协)作单位、相关领导等字样。

    六、差旅费、培训费和会务费相关的规定

差旅费报销必须附《乐动网页版登录入口出差审批单》或“今目标”上的分管院长审批申请报告,否则不予报销。(招生期间招生出差除外)

培训费、会务费报销必须附有分管院长签批的举办单位的举办通知书或“今目标”上分管院长审批的申请报告,否则不予报销。

    七、经费使用范围及报销规定

培训费、专项经费、教科研经费、专业含课程建设经费及部门二级账户,必须根据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在规定的额度和范围内使用。国家和江苏省有文件规定的,按国家与省里文件执行;国家与省里无文件规定的,按学院文件规定执行。培训费、专项经费、教科研经费、专业含课程建设原则上由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报销。

    八、支付方式

 教职工对外进行各类公务活动消费时,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宝或刷卡结算,同时需保留相关支付凭证。使用支付宝支付的需提供与发票商户名称、金额、日期与对应一致电子回单。采用刷卡结算的需提供POS单,其商户名称、金额、日期需与之对应发票的相关项目要一致。报销费用时,财务原则上一律通过教职工银行卡进行结算。

    九、学校各部门不得利用学校票据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账或变相套取现金。

    十、本通知20160101日起施行。

    十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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